最近一个会计朋友问,单位通过旅游网站为出差员工定的酒店住宿,发票开具过来的发票明细是旅游服务,在备注里面注明是住宿费和入住时间,这张发票能报销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通俗的说:发生什么业务开什么票,实际发生的是住宿费,应该开具住宿费发票;
2.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角度,如果是旅游服务,往往税务稽查会定性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所以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住宿费,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提醒:虽然发票备注栏写明了“住宿费”,但是,旅游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发生“住宿费”,到时候解释不清楚哦;
3.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职工旅游费用支出,很多地方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也有的地方定为“职工福利费”,按相关标准在税前扣除。如果是真正意义的出差过程发生的住宿费,可以按规定(没有标准)税前扣除。
4.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要缴个税。不管是职工还是企业外部人员旅游费用支出,个人所得税都应征税:员工的旅游费支出,合并当期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外部人员员工的旅游费支出,可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偶然所得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7年第16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岀人员以培训班、硏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