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收到钱,开发票,才申报增值税的现象最为常见,这种操作对不对呢?其实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并不完全是以收钱或开具发票时间来判断缴纳的时点。
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纳税义务时间是:
发生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我们再来看看对于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从上述规定可见,虽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结算方式很重要,但这里需要注意的这三点:
一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也属于收款性质,这些凭证主要包括:发票、欠账凭据、出库单、提货单、合同、协议书、自制结算单、代销清单、投资协议、分配股金协议、赠送协议、运输货票,等等;
二是合同上注明的收款日期,在没有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日期来确定,而不是实际收到款项日期,这也就是前面我们所说的很多企业错误做法;
三是对于销售货物的,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付款日期,货物发出时间很重要,这三点都会导致未按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遵期缴纳增值税,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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