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31-教师法 (四)

综合素质-31-教师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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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继续学习教师法,接着第14条,主要涉及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比如作为老师贪污了巨大的金额,一旦被人查到,就有可能剥夺政治权利,这时候就没有资格当老师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这地方说的故意犯罪说不是正当防卫下的犯罪,如果题目没有提到故意犯罪,我们默认为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比如有期,无期,死刑这种刑事处罚,是没有资格当老师,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是关于教师资格丧失的情况。

接着来看一下,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来撤销其教师资格。这个地方提到的是撤销,什么叫撤销呢?丧失是永久性的,撤销就是看表现,给几年期限,要是表现好,还可以继续用教师资格。例如弄虚作假,不是正当渠道考的,被查出来就要撤销,还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就会被撤销,或者说短暂的一段时间内回家反省。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接下来看第20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得再次参加。关于这个结合我们刚才讲的教师法里面的第14条,合起来就给大家一个小口诀:弊三撤五丧终身。作弊三年之内不能再考,比较恶劣或是骗取教师资格证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是五年之内不能拥有,丧终身就是如果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永久性丧失教师资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弊三撤五丧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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