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37-未成年人保护法(三)

综合素质-37-未成年人保护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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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继续学习第三章,第二大金刚,学校保护。

先来看第18条。这一条在之前的考试里面是考得比较多的。作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他,爱护她,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大家会发现,这里提到的开除,在前面讲到义务教育法当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在义务教育法当中的口气相对更强硬,是“不得开除”,因为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而在这里提到的是“不得违规开除”,相对没那么强硬,因为未成年人不仅仅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还有高中阶段的学生。

接着来看第21条,主要指的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特别提到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任何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里为什么会特别提到人格尊严呢?现在好多小学,中学,特别是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或打骂孩子,在这一条特别提到了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要进行体罚,变相体罚。

再来看23条,提到了一些突发事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该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来增强孩子自我保护意识。一些突发事件,比如手足口这样的疾病,小孩子比较容易感染。还有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等。作为幼儿园和中小学,要做好这种突发事件的预案,还要配备一些相应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演练。比如地震,火灾,要进行演练。

再来看第25条,不良学生。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应当相互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规定将其送往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这里所提到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犯错之后屡教不改的学生、多人多次这种严重不良行为。这情况下,首先是学校和父母相互配合加以管教,那如果真的是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就实在管不了的,把他送到专门的学校去接受教育。这里不开除,而是送进专门学校,也就是工读学校。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政府来掏钱来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来管。这是学校保护的内容,下节课我们来讲第三大金刚——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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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必属精品,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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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对着影子说话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不得歧视 不得违规开除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 预案 演练 第二十五条 严重不良行为 专门学校

  • 听友245888029

    广告太多了

  • 听友188305836

    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