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讲: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第411讲: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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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又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即可,不另成立本罪。


3、“包庇”,是指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及其他帮助逃匿的行为。包庇行为既可能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也可能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者。此外,包庇行为必须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对于已经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其在某个时期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由于其持续、发展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发展予以纵容的,也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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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务工作者_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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