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技术性破坏。如果是物理性破坏,如将计算机本身砸碎,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不成立本罪,只能认定为相关犯罪。典型的例子是: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已经从原来的只能是自然人,扩大为包括单位,务请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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