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对象:(1)“汽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在内,因为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2)“电车”,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电瓶车、缆车在内。(3)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由于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本罪。
2、由于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只有当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关涉到公共安全时,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交通工具在下列状态时,便能成为本罪的对象:(1)正在行驶(飞行)状态中;(2)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处于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如交付检修的汽车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维修工人故意破坏刹车系统,再交付使用的,仍构成本罪。可见,这里对“正在使用”作了扩大解释。
【例1】2006/2/60之D项: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该选项是错误的,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