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期:为防抽逃出资应设立双保险

第59期:为防抽逃出资应设立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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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股东享有追偿权,这是基于侵权的法理而规定的。为保险起见,建议再通过股东协议的形式,约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在侵权和违约两方面加重抽逃出资责任,会更好的保护守约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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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成熟难人

    非常通俗易懂

    张庚园律师 回复 @成熟难人:

  • 听友75764803

    厉害👍,还有冷不丁的幽默,偶尔的小情怀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75764803: 哈哈,冷不丁的幽默是为了便于大家消化

  • 15811574wto

    非常专业非常好,希望一直做下去

    张庚园律师 回复 @15811574wto: 我会坚持的!

  • 声韵犹存

    这个补充的股东协议算是对公司成立后股东被动的补救措施,比追偿权更直接、更有力

  • 苹果不酸2

    加油

    张庚园律师 回复 @苹果不酸2: 坚持个几百期应该没问题

  • 听友87482643

    朝廷台式别

  • 姜富刚

    不错不错

  • 我叫敏敏你有意见

  • 晋城馬

    不错。懂了很多

  • 15561106nug

    协助抽逃出资是共同侵权行为吧,即使法理推也应当是过错范围按比例追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