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到过董监高在协助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即,倘若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于抽逃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疏于监督,怠于履行监护公司财产安全之责,违反了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基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理论,将上述人员列为共同被告。这里需要强调一下,董监高的以上责任也是有限制的,例如协助抽逃出资股东抽逃了10万元出资,那协助其抽逃的董监高仅在这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已经替抽逃股东承担了该10万元的责任,后续还有其他债权人要求该董监高人员继续承担责任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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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举证证明董监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呢,这个比较麻烦吧张律师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听友28634185: 所以我开玩笑说得在公司内部有余则成不过在复杂的案件当中多动脑筋有可能真的发现线索,这要看具体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