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简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的主要内容

(51)简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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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简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1.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的同意,国务员 对众议院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2.“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为防止总统利用紧急处分权实行独裁,增设国会的常设机关国会委员会。
3.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4.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负责审核国家财政收人和支出的决算,核准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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