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再谈羽芽被家暴事件背后,折射出的男女平等问题
一、知识点
1.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出狱
该案折射出的男女平等问题也备受关注。在家庭和社会中,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现实中,女性往往面临着更多的不公平待遇和暴力威胁。在家庭中,女性往往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而男性则往往掌握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权力。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家庭中,也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
2.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特殊防卫权: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金句/精华笔记
三、全文逐字稿
喜马拉雅的朋友,大家好,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欢迎大家来到我的法律思维实验室那。近日,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出狱,让于欢案又重新回到公众的视野。 2016 年4月 14 日,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者欺辱, 22 岁的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 4 人,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增。聊城中院一审,已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舆情汹涌。
2017 年5月 27 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 年6月 23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于欢当时 22 岁,他的母亲苏银霞因资金周转不变,向地产公司老板吴战学高丽借贷,苏银霞受到暴力催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案发前的一天,吴战学曾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次日,苏银霞和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时,连同一名职工、 11 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他们三人。期间,催债人员不停的辱骂苏银霞,语言不堪入耳,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其母嘴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更有甚者,催债人员杜志浩居然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对母亲的公然侮辱猥谢令余欢崩溃。
当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余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是告诫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闯,挽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时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 4 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令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那正当防卫是一种个体暴力,在法治社会中,暴力由国家垄断,私利救济被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以行使有限的私利救济。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同时任何暴力都必须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的恶。正当防卫至少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何谓紧迫性?只有对法意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有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震荡范围,那么如何判断法意存在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有人认为这应该采取理性人的科学判断标准,还有人则认为这应该采取一般人的标准。那前者是一种专家标准,认为在判断紧迫性的时候,应该站在专家的立场上,从事后的角度看,一个理性的人是否会觉得存在紧迫性,而后者,这是常人标准,认为应该按照普罗大众的一般立场。从事前的角度看,一般人是否觉得有紧迫性?那或许,一审法院正是站在专家的超然立场上,按照理性人的科学标准作出的判断。然而,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人是完全理性的,我们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环境、情绪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便是专家,也不可能保证 100% 的理性。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
正因如此,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改判,认为应当按照一般人的立场来对紧迫性进行判断。换言之,我们要带入于欢的角色,设身处地的综合考虑他所处的情境,来判断是否他们母子的人身安全仍然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我想从这个判决书所反映的信息来看,任何人处于类似的情景都会感到巨大的危险,谁知道警察走后催债者的折磨手段会不会变得更加变态和血腥?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错误的,那正当防卫的另外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那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必要限度,二是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衡量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主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结果和行为上是否基本相适应,是否出现了重大损失?具体到于欢的案件,于欢目睹母亲遭受凌辱,用水果刀刺伤 4 人,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令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这种行为与侵害行为是不太相适应的,毕竟人的生命是高于健康权、名誉权、其他权利的。虽然加害者人数众多,但没有使用任何工具,没有进行严重的暴力攻击,于欢身上的煽情甚至都没有达到轻微伤程度。
从于欢防卫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刺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来看,因为于欢使用了一把长 26 厘米的单刃刀,刺伤部位是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 15 厘米,造成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所以这种防伪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当然也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权。什么叫特殊防卫权?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他说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里的关键词是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是在于欢案中,讨债者一方其实并没有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是不能适用这个条款的。这就是为什么八省法院最后认为于欢构成防卫过当,那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所以法院最终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判处于欢有期徒刑 5 年。
所以司法是要倾听民众的声音,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本子就是要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关乎天地人情,不断的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2018 年2月1日,于欢案件入选 2017 年推动法治进程的四大案件,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审判方面。我们每个人的声音都对法治至关重要,谢谢您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1)大家注意在我国家暴是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据统计,我国至少有24.7%的妇女是遭受过家暴的,也就是说有1亿的妇女遭受过家暴。 (2)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问题,所以一旦被家暴立马离婚,感觉似乎这种逻辑是非常简洁的。但是作为我们法律人,很多时候我们拒绝这种立场鲜明的结论,我们认为很多事情不是非黑即白的,中间是有模糊地带的。 (3)在夫妻关系中,其实男女是不平等的。自由的离婚,其实是对男性有利。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其实对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女性是不利的。 (4)法律的天平要朝着女性去倾斜,要对她以足够的财产补偿,恢复它本身不利的社会经济地位,我们法律人拒绝非黑即白的思考,我们总是在诸多对立价值中寻找一种平衡。
使命叫唤糕首 回复 @五指切年糕: 哥们,你是懂社会的
请教罗老师一个问题。课程中说自由的离婚对男性更有利,这个不太理解是为什么。 如果不能够自由地离婚,或者离婚路上困难重重,那那些正在遭受家暴并且想逃离的女性怎么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呢?如果不能自由地选择离婚,是不是反而保护了那些实施家暴的男性呢?
五指切年糕 回复 @听友12257984: 在社会上男女问题是穷人的把戏 这个社会不看男女只看你有没有实力 哪怕法律再完善也会有偏见 这个时候你就要认
对更强势的一方,或者说掌握经济大权的一方有利
罗老师讲得真好
这里咋感觉易老师附体了?
自由恋爱无关经济和地位,但稳定婚姻确实是建立在经济和地位的基础上。强弱相恋的关系是不稳定的。
第八课学完打卡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要努力掌握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啊
盲婚制离婚率低是因为没主见/软弱的人才能同意盲婚,人生大事都没主见自然也不会离婚了
我是这样认为的,唯有自我强大才是当下社会所谓平等的根基。比如以今天的课程“家暴”举例。我是一个 8 岁女孩的父亲,我让闺女学自由搏击已经两年了,并且要让她终身学习这项技能,不一定成为张伟丽那样的勇者,但至少未来的家庭生活中,万一看走眼,找到个有暴力倾向的另一半,我闺女可以给她打个半死
但是婚姻制度本身是一个经济制度,过去以家庭作业最小经济单位,男性作为婚姻的主体对于婚姻中的所有女性拥有所有权,女性必须依附男性才能得到活下去的生产资料。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经济体,女性可以不依赖任何人,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的权利,离婚自由更可以保障女性的权益,减少被剥削和沉没成本,对于女性比男性更多的家庭付出比如家庭主妇,应该设立赔偿标准和要求,来弥补女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