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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上一讲,我用圆圈做比喻,为你解释了为什么法律正义一定是有缺陷的正义。在法律中我们经常谈论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它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这就好比,当你在一个非常安静的房间躺卧,不打开任何设备你能听到歌声吗?你会回答说不能。但你周围是否有歌声呢?其实是有的。只不过因为人类的耳朵无法接受长波和短波,如果不通过特殊的设备,你是听不到的,但我们没有听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我们必须承认人是有限的。
同样,无论多么严谨的司法制度一定是有限的,法律正义也一定是有缺陷的,那么面对法律制度的种种不确定性,法律是靠什么来让人们接受判决,从而受到约束的呢?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讲的话题:什么是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
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就是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美国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发生了一桩血案,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妮可,是著名的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男的是餐馆服务生高曼。两人浑身血迹,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后鉴定为10点到10点15分之间。
接受调查时,辛普森不愿透露他当天晚上10点到11点的行踪,加上他之前有殴打前妻妮可的记录,以及辛普森手上有伤口,警察便锁定辛普森为唯一的嫌疑犯。
还有许多对辛普森不利的证据:比如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警方在他家中也发现两只带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套;在辛普森住宅门前的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轿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等等。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
但是案件也有许多重要的疑点:比如警察携带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3小时,所以辩方认为很有可能现场的血迹是警察造假。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但如果袜子穿在脚上,两边的血迹不可能是相同的,因此血迹也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
同时,最重要的物证之一是血手套也被质疑。据发现血手套的警官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发生的时间和发现手套的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在当时的气候下,事隔7小时后血迹肯定已经干了。同时,为了反驳辛普森是凶手的这种推论,辩方的律师决定让辛普森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着血迹的手套。当时,当着亿万观众,辛普森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是辛普森的手套。
这里就涉及到了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比如在法律的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也就是控方提出的证据,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那就应当被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其滥用。
在辛普森案中,法官就表示,警方是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搜查,并发现了血手套。而当辛普森在凶案次日返回加州时,警察要求抽辛普森的血液进行化验,为了防止血样凝固,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螯合剂。
但警察拿着血液样品没有立即交付化验,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案现场,并停留了3小时。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的样品。
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大约1.4至1.6毫升的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而且在袜子的血迹中发现了螯合剂等等。
这里,法官就认为证据的收集方式存在问题,应当予以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任意侵犯公民的自由。
除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压垮公诉方的最后一根稻草是一盘录音带。在辛普森案中,所有重要的证据都是由福尔曼警官发现的,但这位警官曾有过种族歧视的言论。甚至公开发表过:“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靠感觉。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
这就涉及到了程序争议中另一个重要组成,那就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也就是在双方的对立关系中,需要引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确保看得见的正义。
就比如辛普森案,除了陪审团,因为被告是黑人,法院担心种族歧视的问题,还专门派了一个日本裔的法官来主持。所以,在程序正义中,不管流程怎么简化,都不能抽掉中立的裁判这一环。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中,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被告有罪,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面对强大的执法机关,被告辛普森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其实就是法律的天平朝着作为弱势群体的这一方进行适当的倾斜。因此,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
关于辛普森案,虽然有83%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在此案的指控中其实是有罪,但90%以上的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程序正义的意义也就在于追求一个多数人可以认可的判决结果。
辛普森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如果我们只是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中一定要禁止刑讯逼供,许多人认为:禁止刑讯逼供的理由是因为它会导致冤假错案,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不会导致冤假错案,反而会使得案件得以高效及时地推进。这种刑讯逼供要禁止吗?当然要禁止。
所以,不是因为它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而是因为它在程序上不正义。马丁•路德•金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刑讯逼供无疑就是有毒的种子,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虽然在刑事案件中胜诉被无罪释放,但在刑事审判结束4个月后,两位死者的家人以非正常死亡为由起诉辛普森,要求民事赔偿。在这场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认定,辛普森对两位死者的死亡负有民事责任,辛普森需要赔偿受害者家庭3350万美元。
相信你还记的我们之前所说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吗,民法属于私法,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优势证据标准,换言之只要原告可以提出优势证据证明辛普森实施了伤害行为,就可以胜诉。用数学公式来说,你如果提出了51%对你有利的证据,这个就叫优势证据,你就可以胜诉,这是在民事诉讼中。
但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它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面对强大国家机器,被告人几乎没有还手之力,因此对国家权力要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权力的滥用。因此,刑事诉讼中只要被告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皮球就踢到了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它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去反驳被告的主张,如果达不到这种标准,就要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推定。
好了,今天我们讲了法律中的程序思维,我们总结一下,首先面对两方冲突时,法律为了保持中立,会引入一个中立的裁判,这也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枢纽;其次程序正义是为了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它滥用。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有疑问时要做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要予以排除的。
那么在课程结束的最后我们就一个案例,展开一个小讨论:张三借给李四一百万,后来李四归还,李四打了个条“还欠款一百万”,因为这个“还”是多音字,他还能够读成“还(hai二声)”,所以张三后来就说李四还欠他一百万。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裁决呢?
谢谢你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本期划重点来了~ 1、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2、人类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
问一下罗翔老师,如果一个警察确实使用了逼供手段,甚至手段极其恶劣,但是手段也确实有效,证明了犯罪分子的杀人事实。比如一个女性失踪,没有任何证据表面与张三有关,一个警察凭借直觉觉得与张三有关,而后逼供张三,张三供出尸体位置,警方也从该位置找到尸体并得到充足证据证明张三是凶手。那么是否因为程序不正义,张三将不面临法律制裁?
笑是真的 回复 @13928369svl: 举证责任倒置
老师我认为应当通过证明责任和社会一般理解判定,确定争议焦点:100万是已经归还的还是再次借的 首先根据证明责任,李四主张已经归还,则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还款(银行存款记录,流水,股票,基金,变卖房产证明等)以及转账记录,现金还款的证明人证词,甚至微信短信记录。张三主张又欠100万,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拿出100万并且给了李四(转账记录等,即使现金也有交易场所,公共场所好办,若在家交易,李四拿走100万也可能坐电梯,可以调监控,毕竟100万不可能装兜里,也可以证明李四在又借了100万后,突然多了100万进行消费或者存款的证明)
Ttkc 回复 @酋长小魔女: 格式条款提供者承担不利后果
(1)在法律中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 (2)无论多么严谨的司法制度一定是有限的,法律正义也一定是有缺陷的,法律制度有着种种不确定性。 (3)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4)程序正义中另一个重要组成,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也就是在双方的对立关系中,需要引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确保看得见的正义。 (6)程序正义的意义也就在于追求一个多数人可以认可的判决结果。 (7)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0)首先面对两方冲突时,法律为了保持中立,会引入一个中立的裁判,这也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枢纽;其次程序正义是为了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它滥用。
辛普森好可怜啊!🥺😭
还欠款100万,误当还存在100万欠款未还,怎么处理?
第十四课学完打卡 记得看过一个辛普森案的纪录片,原来后续还有一个民事案件胜诉了
应由李四提供已还欠款的证据,收条不能成为本案的直接证据
什么时候课程还有优惠哦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湛宁: 我也不知道
是hai还是huan ,这是要根据优势证据来判断。只要一方提出51%的有利证据,比如银行流水,谈话记录等等,就可以胜诉
香奈儿包的主人 回复 @听友202390629: rea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