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解释】填补漏洞:盗窃骨灰属于盗窃尸体吗?

【法律的解释】填补漏洞:盗窃骨灰属于盗窃尸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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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在2006年,甘肃某地发现121个头骨骷髅。后经鉴定为人头骨,此案引起巨大关注。警 方随后查证,系青海数名农 民盗墓后,加工成头骨工艺品出售。 当时的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做:盗窃、侮辱尸体罪,这些盗墓者和加工者是否构成这个犯罪呢?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头骨是否属于尸体。这就涉及我们今天要讲的话题,法律的解释。


从这个案件可以发现,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这就是为什么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梅因会说: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所以,法律人最重要的一个训练,就是学会去解释法律,去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应对无限的社会生活。这也是我们人类的理想,用有限的力量去尽量探究无限丰富的事物的一种能力。说到底,人生观和世界观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解释事物、看待事物的能力,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去解释法律呢。


我们先从法律的类别来看,法律的大致类别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私法主体之间一般是平等的关系或者说可以“讨价还价”最典型的是民法。关系公法上的关系则多是隶属或是服从的关系,最典型的刑法。


两类法律解释方法是不同的。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双方出现民事纠纷,必须通过法律解决,定纷止争。所以,民法的解释是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解释,如果在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该寻求民法以外的法 理、习惯等作为裁判的依据。


但是,作为公法的刑法则不一样,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立场。


刑法中的解释一个基本的就是司 法权和立法权要严格区分。司 法不能干涉立法,立法也不能和司 法混同。司 法机关只能解释规则,不能创造规则。立法机构只能创造规则,而不能具体去运用规则。


比如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没有规定拐卖男子罪,那拐卖成年男子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把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类推适用于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司 法机关创造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则,显然是错误的。刑法的解释有两个维度,形式解释实质解释。所谓形式解释就是解释不能超越语言的极限,实质解释主要是要探究法律背后的精神。

多年以前,南方某省一位女士在夜间遇到歹徒抢劫,第二天去警察局报案,结果吓了她一跳,因为昨晚抢她的人居然就是接待的民警。


问题就出来了,我国刑法中有一个抢劫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抢劫还有八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其中有一款就是冒充军警人员进行抢劫。


但冒充,而是真警察。真警察抢劫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吗?


从实质上来看,连冒充警察抢劫都判十年以上,那么真警察抢劫岂不是更要判十年,这叫举轻以明重嘛。但是,从形式上来看,把真警察解释为冒充是否超过了冒充这个词语的极限。这种解释到底是在适用规则,还是创造规则呢?


首先可以确定在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这好比柏拉图和他的学生在讨论什么是人的经典桥段中说,人是两脚无毛直立行走的动物。结果他的学生把一只鸡拔毛,也是两脚无毛直立行走的动物。那它一定就是人吗?


同样,如果司 法机关可以类推,那他就创造新的规则,那刑罚权这种任意扩张很有可能导致人 权侵犯的灾难性错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罪刑法定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禁止司 法机关的类推。


回到案件中,法律人的思考逻辑是什么呢?将真警察解释为冒充,是在创造规则,它超越了冒充这个词语的极限,是一种类推解释。所以,这个案件只能认定为普通型抢劫,而非加重型抢劫。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刑法解释中,形式解释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实质解释。也就是法律的解释不能超越语言的极限,但是在这个基础上是可以探究本质的精神的,其实这种思维可以完全应用于工作和生活。在工作中不能本本主义教条主义,而要理解规则背后的精神。


再给你讲一个罕见的案件,性侵阴阳人案。一天晚上流 氓张三夜间看到一位长发飘飘的女子,遂对其实施了性侵,泄 欲后扬长而去。女方后报警,警察将张三抓获。后来张三才知道,他性侵的是一个阴阳人,有两套生殖系统。怎么看这个案件,是否构成强奸呢?


我们知道,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如果把受害人解释为女性,那么当然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如果把被害人解释为男性,那这就不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因为法律规定,强奸罪只能强奸妇女。而侵犯男性就不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所以,这案件的关键是被害人应当被解释为男性还是女性。


为了帮助更好的这个案件,我再问一个相似的案件。某男子一直觉得自己性别错了,应该是女儿身,所以最后做了变性手术,变成了一个女的。那你觉得他女的,还是男的呢?虽然变性了,但染色体还是没变的,还是XY。即便这样,在社会一般人看来这个变了性的人会被认为是女性。


所以回到张三性侵阴阳人的案件,道理也是一样的,既然被害人有两套生殖系统,平常的打扮也是女生打扮,把他解释为女性应该也没有超越民众对女性这个词语理解的极限,所以可以通过形式解释这一关。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行实质解释,毕竟这种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治权,和其他强奸的案件没有本质的不同。所以张三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还记得我们开始举得那个盗窃尸体的案件吧,不妨再讲个类似案件。一位农妇,儿子被杀,他觉得当地处理不公,所以决定上 访。但她的手段太极端,居然把儿子的人头剁了下来,用红布包着去上 访。我都不知道她怎么坐上火车的,这太吓人了。但问题在于,这位农妇构成侮辱尸体罪吗?当时,刑法第302条对此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形式上来看,这个农妇构成这个罪好像没什么问题。但你这么定案,内心深处会不会有些不安呢?所以,这个时候就要探究法律背后的实质精神,要去考虑盗窃、侮辱尸体罪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


死 人有权利吗?没有,盗窃、侮辱尸体侵犯的是活人的感情,是遗属的尊严。你觉得这位农妇是出于对孩子的仇恨,还是爱呢?显然,这是伟大的母爱,虽然这种爱太极端了,但这是不应该以犯罪论处的,因为它毕竟没有侵犯盗窃、侮辱尸体罪背后的那种价值。


所以,在解释刑法时,一定要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一个表面上符合犯罪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你能积极证明它侵犯了实质上的利益。


最后回到之前的盗窃头盖骨案吧,把头盖骨解释为尸体,这超越了尸体的这个词语极限吗?骨头是尸体的一部分,因此这个案件认定为盗窃尸体罪没有太大问题。把骨灰解释为尸体显然超过了尸体这个词语的极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其他和盗窃尸体没有太大的区别。怎么办呢?


英国大法官丹宁有一段话可以给你启发,他说:当衣服出现皱褶时,司 法机关可以用熨斗熨平,但是当衣服出现漏 洞时,织补工作则是立法机关的事情。


所以司 法机关把尸骨解释为尸体可能还只是熨平衣服上的皱褶,但对于盗窃骨灰这个漏 洞,可能就需要立法机关去填补了。所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干脆把以前的盗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了,修改成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这就彻底补上了这个法律漏洞。


今天我们讲了法律人是如何解释法律的,这其实也是理解事物、思考事物的思维方法,下一讲我将要从世界型的辛普森杀妻案,看看顶级法律人的思考路径,谢谢你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金小猫十年后的陌生人

    本期内容对应了罗老师的一句口头禅,法益做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金小猫十年后的陌生人:

  • 红梅花泽类

    罗老师,特别想听下最近关于水滴筹的事情看法。水滴筹员工没成功一笔水滴筹慈善单子有提成拿,然后去医院每个病房找病人,帮其模板化编写,有的是杜撰事迹,帮助病人看起来更惨?博取同情以达到可以众筹的目地。而且经曝光,这事情量还挺大。这在法律上是否妥当?正好又想到前几天听你的课的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这事情莫种意义来说,也算结果正义了吗,还是他强占了更有需要人的资源?

    卖石秀的柴火 回复 @红梅花泽类: 你关心的事,今年水滴筹已经败露了

  • 55148111

    学习笔记: (1)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法律人最重要的一个训练,就是学会去解释法律,去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应对无限的社会生活。 (2)法律的大致类别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3)司法机关只能解释规则,不能创造规则。立法机构只能创造规则,而不能具体去运用规则。 (5)刑法的解释有两个维度,形式解释实质解释。所谓形式解释就是解释不能超越语言的极限,实质解释主要是要探究法律背后的精神。 (6)首先可以确定在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如果司法机关可以类推,那他就创造新的规则,那刑罚权这种任意扩张很有可能导致人权侵犯的灾难性错误。 (7)在刑法解释中,形式解释是第一位的,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实质解释。

  • 主编荐书

    本期划重点来了~如何学会去解释法律: 1、公法:比如刑法,其中解释的一个基本就是司-法权和立法权要严格区分,不能混同。司-法机关只能解释规则,不能创造规则。立法机构只能创造规则,而不能具体去运用规则。 2、私法:比如民法,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解释。

  • 主播尘嚣

    我想问一下老师,那就是说 如果是女性强奸男性,男性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应该也构成强奸罪吧? 甚至男性强奸男性呢?

    妮子_djp 回复 @主播尘嚣: 刑法没有强奸男性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可以考虑一下猥亵和故意伤害(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 绘美香气私塾

    鼓励每个公民有理有据打12345 社会的进步需要每个人的力量

  • 山河远阔HF

    ①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滞后。所以法律人最重要的一个训练,就是学会解释法律。②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相当于创造了新规则)③先形式解释再实质解释

  • 喵三大爷

    为什么比法考课里的声音好听?!但是没那个有趣2333

  • 龙元富律师

    填补漏洞,是法律解释的难点之一

  • stellayc

    B站观光团,看了老师的视频 居然有了高龄参加司考的想法

    ForeverCL 回复 @stellayc: 每年几乎都有70几岁去参加法考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