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断顺序】张扣扣案:为什么“孝子”不能逾越法律?

【法律判断顺序】张扣扣案:为什么“孝子”不能逾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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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原文  


今天我们来讲一讲法律是以什么标准做出最终判断的,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吗?是网络舆论道德谴责吗?当然,都不是。为了让你清晰的理解法律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这节课我想先从一个轰动全国的案件张扣扣案讲起。


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汉中市新集镇的一个小山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当地村民71岁的王自新,及他的次子王校军和三子王正军被同村的张扣扣先后杀害,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被称为2·15汉中新集杀人案。而这起惨案的起因是张扣扣曾亲眼看见自己的母亲被王家人用木棒打死。


曾在1996年的8月,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在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就起了争执,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和汪秀萍发生厮打。期间王正军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秀萍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


庭审时,原告人张福如,也就是张扣扣的父亲,要求被告人王正军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人民币。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最后,由于案发时王正军不满18周岁,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一次性偿付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人民币。而被告王正军在3年后提前出狱。


时隔22年,汪秀萍的儿子张扣扣长大成人,2018年2月15日,他发现王正军在家过年,便购买作案工具伺机报复。他易装尾随上山祭祖的王家人,在其返回途中,持单刃刀捅刺王正军,持刀追上并捅刺王校军,随后入王自新家院子捅刺王自新,将3人杀害。


张扣扣后来在采访时对记者说:“我妈被打倒时,我跪在地上,把她抱在怀里,拼命地叫,她鼻子里、嘴里喷流出血来,妈妈流着泪,就断气了。”在张扣扣眼里,杀人就该偿命,但凶手却没得到他觉得的应有的惩罚。后来,在张扣扣终审被判死刑的时候,舆论当中呈现出了大批同情甚至支持他的声音,认为他替母报仇,罪不至死。


这个案件就特别典型,凸显出了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冲突的案件。从法律判断的角度来说张扣扣蓄意杀人,应该判处死刑;而民众的同情和为“母报仇天经地义”的呼声就是对张扣扣案的道德判断。

那么,问题来了,张扣扣案为母报仇不该重判的呼声如此之高,是不是法律的判断有误呢?这就涉及到法律中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在定罪量刑中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


为什么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呢?这背后的根本原因有两点: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人们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比如,一个年轻女孩未婚生子,每天抱着一个孩子去上班,同事都对她指指点点,但是其实是这位女孩是被强暴后怀孕,她觉得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决定生下来。如果你知道这个隐情,你还会指责她吗?


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可怕的后果。


其次,复杂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之间也会发生冲突。比如中国有一个千年难题,母亲和妻子两人同时掉下水,你该救谁?如果救母亲,妻子会溺水身亡,如果救妻子,母亲会溺水。这就是典型的善与善的冲突。你能说救母亲或者救妻子就是不对的吗?当然不能。


有趣的是在刑法中还真的有关于这个话题的探讨,叫做“义务冲突”。义务冲突就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几种义务而不能兼顾时,如果因为履行较髙或同等义务,而被迫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违法性不成立。就好像,在救妈妈还是救妻子的问题上,两个义务都是法定义务,因此履行任何义务都不能说是错误的。


所以,社会上很多问题并不是黑白分明,我们不能一味的根据民众的道德判断来审视犯罪行为。而法律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是以一个中立的裁判的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求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这同时也是法律的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通俗的讲就是:凡事要讲规则。


那么,为什么要讲规则呢?从社会的演变你会发现,只要有社会,就有规则,即便是动物社会,也同样有规则,比如蚂蚁、蜜蜂、黑猩猩。有了规则,人们的生活才会有秩序,社会关系才会达到平衡。那么,当有人破坏了规则,打破了社会的平衡,该由谁来制裁规则的破坏者呢?要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维护规则,制裁破坏者。如果通过私人的复仇是来执行和伸张正义,不但起不到惩治的作用,反而会破坏秩序。


举个例子,想一想一个村子里有个规矩,不能偷别人家的粮食。结果,张三说自家的粮食被李四给偷了,李四却不承认。于是两人就发生了争议,三天两头的吵架,甚至张三还集结了自家的兄弟打上了门。因为没人调解,所以两家开始相互报复,变成世仇。最后整个村子都因为这两家的矛盾不得安宁。


村民后来实在受不了了,就找来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调解纠纷。为什么找他呢?因为他年纪大,经历得多,见过的纠纷和矛盾比也多,还曾经成功调解过这样的事情,经验丰富。而且这位老人,相对公正,非常适合调解纠纷。


就这样,以后大家一有纠纷,就找老人调解,老人慢慢的就获得了的新角色,也就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而正是因为有了这位相对公正的裁判,村民才得以在平衡的关系中正常生活。现实生活中承担这个中立的第三方角色的就是法律。


所以回到张扣扣案中,一部分人认为,中国的传统思维很难真正接受法治的理念。“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而这种强调快意恩仇的观点,不断地对既定的法律规则提出挑战,让社会失去平衡。所以当面对这种冲突时,法律就起到了维护秩序的职能,并对规则的破坏者进行制裁。


所以,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有限正义。无论是孩童的游戏,还是成人的体育比赛,人类都是在不断学习去确立规则,遵守规则。但是往往游戏会变成胡闹,比赛会成为殴斗,原因或者是规则本身不公平,或者是有人不愿意遵守规则。这就是我们之前所提到的程序正义,一定通过程序追求法律的正义。


也许你会问了。为什么要有一个中立的裁判来维护规则和秩序呢?难道民众没有规则意识,不能尊重规则吗?你想一想,如果你开车,是否会加塞插队。也许不会,但是如果你看到有人不断加塞,你会不会也想加塞?所以,要想培养民众的规则意识最重要的还是贯彻法治的精神。


当然,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中没有道德判断,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比如这样一个案件:一名老师带着自己孩子和他的学生一同出游,不幸的是,学生和孩子一起掉到河中。救助自己孩子是法律义务,因为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救自己孩子的义务,而救助学生只是道德义务,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老师一定要救学生。


如果这位老师救了学生,却造成自己孩子溺水而亡,这是否是犯罪呢?从表面上看,为了道德义务而放弃法律义务,似乎是犯罪了。但是这种行为却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因此也不能以犯罪论处。简单的说,虽然道德不能作为惩罚的积极根据,但是可以作为排除惩罚的消极理由。

所以,当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法律惩罚的时候,不能仅仅根据道德来定性,而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但是,法律又不能与道德严重抵触,换言之,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上值得鼓励的,那么法律也要尊重民众的这种道德情感,在处罚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恩免。

今天我们讲了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思考方式:就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但是法律规则,则是我们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节目的最后我想与你做个互动,你在现实生活中还遇到过哪些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相冲突的案例呢?你支持哪一方呢?欢迎在评论区讨论,说出你的观点,我们下一期再见。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听见自己_

    老师,有时间讲一讲最高院发的关于高空抛物的司法解释吗

    刑法学人罗翔 回复 @听见自己_: 后面可能讲

  • 刑法学人罗翔

  • 主编荐书

    本期划重点来了~法律如何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 1、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不能仅根据道德来定性,而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 2、法律不能与道德严重抵触: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上值得鼓励的,那么法律也要尊重民众的这种道德情感,在处罚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恩免。 罗大今日份感慨: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

  • 一丈六尺半

    这是我唯一不同意罗翔老师的观点的一期。张扣扣并不是首选私力救济,是对裁判不公又无能为力,他的选择是二十年前的法官逼的。

    见知又笑又聊 回复 @一丈六尺半: 兄弟 你这个想法很危险哦

  • 0issa5jswh4a9jyqntec

    我爱罗翔

  • 妮子_djp

    张扣扣案,从道德层面来说,如果张扣扣只杀了王正军,那么因为事出有因,或许罪不至死;但是张扣扣是杀了三个人,虽然说“杀人偿命”,但还有个说法,“一命抵一命”,从这个层面来看,我认为是不是也能体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 兔宝宝的炸毛儿妈妈

    老师的互动问题在哪里有答案呀

  • abudory

    第十六课学完打卡 张扣扣案让我想起了第六课老师讲刑罚的时候,说到的“报应主义思想”:“报应主义可以满足人们的复仇情感,任何人受到侵害,都会希望罪犯受到惩罚,这种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而从人性的角度,如果不通过刑罚去抚慰这种受到伤害的感情,那么被害人很有可能选择自己的方式来追寻正义。” 如果当时对于杀害张扣扣母亲的凶手惩罚能够抚慰张扣扣,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这起案件了呢?

  • zhuge1122

    罗老师,前两天在西南地区发生的案件,一学生被其他十几名学生群殴,在反抗过程中致两名施暴者重伤,最后其被判刑三年多。在道德上我们认为该学生的反抗行为合情合理,甚至值得鼓励,打击了校园暴力的嚣张气焰。但是法律的判决我觉得有一丝那么的心寒,这种判决会不会让人不敢去反抗校园暴力?而是选择默默忍受呢

  • 大啊啊啊金子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和指引道德,两者之间理想状态是本不该有所冲突的,因为同根同源。一个人的道德或许有很大偏差,但大家所公认的道德是否还具有同样大的偏差呢?在群众道德和法律产生巨大冲突时,是法律对正义的偏差大还是群众道德对正义的偏差大呢?我虽很同意大家都要讲规则这一点,但前提是大家所共认的规则,法律最初的公信力也是来源于此。个人认为,人们受不同时代的影响,道德,意识形态等会有所改变,我们将固化的法律当规则,尤其当群众道德与法律产生如此巨大的充突时,是否应该考虑该条法律与当下需要并不适配,且需要有所改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