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终止的事由

96: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终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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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解散、清算的事由。

我们先从合伙企业法中找法律规定的解散清算事由。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解散事由。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比如约定挣够一个小目标之类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这款规定的是全体合伙人有决定合伙经营的权利,也有决定不再经营的

权利,这个权利合伙人可以随时行使。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我们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例子说明一下。有限合伙企业中要求必须具备至

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假如其中的有限合伙人决定退伙了,那自退伙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再找一个合伙人加入,不然就得解散。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对于合伙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形比较好理解,对于无法实现给大家举个例

子,比如合伙种地,结果承包的地块被国家征用了,没地可种。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这个好理解。主体都消灭了。

上面这六款是法律规定必须解散的事由,我们再来从私募基金协议中看一看有哪些终止的事由。注意基金协议中的事由是除了法定之外可以自由约定的。

我来根据从业经验尝试列举一下。

1、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且决定不展期;或者允许展期,展期也到期的情形。

2、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项目全部退出,投资人大会决定不再投资的;

3、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清算事件(更多的是止损条款),导致基金提前终止;

4、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加入的情形。

当然还可以约定其他的基金解散终止的事由,只要约定的事由合法,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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