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录音文字稿)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您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今天我们继续本次系列讲座的第十一个问题《一起生活很多年,孩子也生了,没办结婚证,怎么离婚?》
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概念,很多人认为,我们在一起过了很多年,孩子业生了,酒席也办了即使没办理结婚证那也是夫妻关系。但有的人认为双方没办理结婚证就不是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就是非法同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来说,是否是夫妻关系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财产分割、共同财产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务必要区分清楚双方的关系。
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事实婚姻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则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的,可以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所谓的同居关系简言之就是男女双方自愿共同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但这里需要注意以1994年21月1日为分界,在此之前属于事实婚姻,在此之后是同居关系。
要求离婚,必须确认双方之间是否是婚姻关系,如果是婚姻关系那就存在离婚与否的问题,如果压根不是婚姻关系,那么对不起,不存在离婚的说法。
一、本案中,双方是什么关系?
答:要看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点。
根据法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简单来说:如果双方实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男满22岁,女满20岁)那么双方之间是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同居关系。
二、如果是事实婚姻法院怎么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本身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因此,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亦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该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必须坚持婚姻自愿的原则,是否保护事实婚姻的效力,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婚姻关系的合意。即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否则就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三、如果是同居关系法院怎么处理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期间,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四、双方在一起生活要不要办理结婚证?
答:如果打算成为夫妻则建议必须办理。如果只是短暂的同居可以不用去登记办理。结婚证,并不是一张九块钱买来的证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和相濡以沫的坚守和白头到老的承诺。
有些人往往基于各种各样的想法,不办理结婚证,尤其某些男同志,这其实是很渣的想法。对于女同志,不办理结婚证,连起码的配偶身份都不是。连个名分都没有,都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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