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编0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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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编0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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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分享侵权编的第四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本章的内容涉及到幼儿园、学校、公共场合、网络、劳动劳务等不同的场所中,人身受损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与大家的生活和工作是非常密切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比如: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幼儿园互相打架,幼儿园就是监护人,幼儿园的小朋友在离开幼儿园之后打架,家长就是监护人。如果幼儿不小心伤了其他人,幼儿自己有财产的,先从幼儿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比如过年的时候,家里的长辈给孩子的红包就是幼儿的财产。如果幼儿的财产不够支付,就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幼儿园,一男孩把一女孩眼睛弄伤了,班里本来是老师在看着的,但老师当时要出外卖东西,让一位家长帮忙看着,出了事情老师和幼儿园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帮忙看管的家长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比如,一个人因为失恋,走到楼顶一天不吃不喝,突然头昏眼花就掉到楼下去,压死了楼下刚好经过的行人,他自己却没有死,他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这个人昏倒的时候,碰到了一盘花,这盘花掉到楼下去,楼下的路人被花盘砸伤了,这个人如果本身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注意,这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法律上适用“填平”原则。对于吸毒、醉酒后伤人的情况就应该承担责任,比如醉酒后开车,神志不清,车撞伤害了别人,应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比如,工厂的保安,因在门口值班的时候不让外人进厂,动手打人,打别人打伤了,去医院治疗花了3000元,工厂应该先赔钱,如果保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工厂再向保安追偿损失。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甲工厂因为疫情,工人张三暂时没有工作安排,乙工厂缺人手,甲工厂就派了张三去乙工厂,不想张三在乙工厂工作的时候,因为操作失误,把李四的手压伤了,应该由乙工厂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关系不同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人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仅仅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得到报酬,双方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比如,张三请李四帮忙建屋外的砖墙,李四在砌墙的时候,砖头掉下来,伤到了王五,由张三先向王五承担侵权责任,张三承担责任,赔钱给王五后,可以向李四追偿。在砌墙的过程中,如果李四在砌墙过程中,自己被砖头砸伤,张三和李四可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三请李四砌砖墙的时候,王五走过,故意把墙推倒,砖头伤到了李四的时候,李四有权请求王五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张三给予补偿,这里伤人的王五是赔偿,王五是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请人的张三是补偿,张三是没有过错的,承担的是补偿的责任,适用填平原则。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定一套衣服,做衣服的人在做的时候伤到自己的手,定作衣服的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建筑装修工程的,定作人所作的定作、指示、选任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利用网络侵权类型大约有: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入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2)侵犯商标权。如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他人商标或者使用足以使消费者混淆的商标的商品等。(3)侵犯专利权。如未经专利人授权,在网站上销售专利产品。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一条是针对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淘宝、京东、百度、新浪、美团等为代表,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格式化的通知模板、专门的投诉途径,通常要有权利人的真实信息和联络方式,另外要有侵权的初步证据。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也可以进行申辩,提交不侵权的初步证据。如果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以著作权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作品的知名度和传播范围,例如,热门的电视剧或者电影,很短的侵权时间就可能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对于热门作品,其合理删除期限应当较短,对于非热门作品,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未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了上述的公共场所外,码头、公园、餐厅等也都属于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是指: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等。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说,第三人先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幼儿、学生在8周岁之前,在校在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一般法律推定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有侵权责任,在学生满8周岁之后,学校、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学生、幼儿受损的原因很多,比如:(1)因教学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5)学生之间互相玩耍时造成的人身损害;(6)组织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7)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8)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等等。

如果学生、幼儿所受的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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