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编11——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编11——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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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分享民法典,那些事,侵权编的最后一章,第10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一个案件中,位于东莞长安镇一个猪圈放弃在山头人迹罕至的地方有20多年。一天一位外来工跑到了猪圈里面方便,结果在爬墙进入猪圈的时候,触动了猪圈原来的墙壁,导致猪圈塌陷下来,把人压死在猪圈里面。死者的家属就要求社区来赔偿死者的相关损失。由于这个猪圈是在社区里面,20多年前建起来的。建造猪圈的人,早就不知道是谁了,猪圈又建在一个比较荒凉的地方。死者自己爬进猪圈里面也有一定的过错。最终这个案件法院按照由于猪圈位于社区的管理内,社区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就处理过一个案件,城市里面购买的商品房天花板因为质量问题塌陷压伤人产生纠纷,也处理过农村里面的老房子,因请人重建围墙的过程中,围墙倒塌,把路人压死了产生纠纷的案件。围墙倒塌压伤人,就由房东和当时围墙的施工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一位路人被楼上一块砸下来的玻璃砸伤了,我们就看是哪个房间的玻璃掉下来,就由这个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使用人,比如说把房子租出去的租客来承担责任。玻璃、空调、外墙墙砖都比较好判断是具体哪一家掉下来的。能够判断是哪一家掉下来的,具有哪一家的房东或者是租客来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有时候空中掉一个花盆或者是一块砖头,甚至是不知道谁吃完的苹果甚至或者是一块小石头砸下来,搞不清楚是哪一家掉下来的,那就有有可能掉花盆或者是砖头的这个方向的所有的商品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说你住的方向不一致,或者是你住的楼层是1楼,不可能会造成伤害,这种情况外,全部连带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情况下,房屋的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公司,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看看现场有没有录像这是有没有其他的线索,查清责任人。找到责任人的话,就由责任人来赔偿。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法律并没有区分堆放物是堆放在工厂里面的车间,还是堆放在大马路,公园,商场等公开场所上,还是堆放在一个废品回收站里面,只要是堆放物倒塌下来伤了别人,堆放人一般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有人在马路上丢了一块香蕉皮,后面骑单车的人压到了香蕉皮,滑倒了受伤,就由丢香蕉皮的人来承担责任。如果在一条大马路上或者人行道上作为一个公共通行的道路。在道路上堆了一堆碎石或者是沙子,有人路过或者是骑单车或者是架摩托车经过,滑倒了受伤,如果这条道路的管理人不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清理、防护、做警示的义务的,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没有对于公共道路进行管理的职责,没有保障道路通行人的安全。这个责任的多少,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由法院来酌情认定。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路上掉下芒果,公园椰子树上掉下椰子砸到人,相关政府部门,公园方都要承担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路上挖坑,地面地下施工,没有做好防护工作致人受伤,施工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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