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编0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侵权编08——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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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们分享侵权编的第八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你往水里排放污水,污水流入别人的田里面,导致别人受到损害,你就得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排污行为都是在暗中进行了,往往对于排污地点和排污时间难以认定,在下流出现污染,却不知是在上流哪个地点和哪个地方进行了非法排污,由于上下流处在国家内不同的行政区域,往往会涉及到不同的行政管理、不同的多头的行政部门产生很多的问题,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每年投入往往数亿、数十亿计的巨额资金,这方面的问题却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情,民法典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法律先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如果想免除责任,必须要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有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之前我的一个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就处理过一次这样的纠纷:联合国的绿色和平组织将我们法律顾问单位排水口下游的水进行取样,然后把样品送去英国伦敦的实验室进行检验,然后得出结论说,我们的工厂向河道里面排出污水。绿色和平组织对此进行了直播和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导致我们公司在香港的股票受挫、严重下跌。我们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做环境污染的事情,证明污染的结果,跟我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出具了相关的证据:包括我们工厂跟有资质的环保公司签订的环保协议,在绿色和平组织取样的前后连续半年长的时间段,我们工厂所有排出的污水的检验报告,结果均是达到环保标准的,均证明我们工厂排放的污水并不存在污染环境的问题,是符合标准的。另外我们还查询到在我们工厂上游的另外一家工厂,因为排放环境污染的污水被环保局进行处罚的通知。我们提交了该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上述证据,我们得出结论,绿色和平组织在下游采集到的污水里面的污染物质,与我们工厂上流的那一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质是相同的,因此排放污染物质的是上流的那家工厂,而不是我们工厂。所以在发生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免除责任,证明自己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要在平常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否则法律就会推定你本身是有过错的。无论是现行的法律《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在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污染行为的认定上,均是推定行为人本身有过错,这样立法缘由,也是出于为了要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考虑。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比如,下游污染的水是由几家不同的工厂排放出来的,就得各自按照各自的排污后果来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是行为人故意污染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加重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惩罚。


填平原则,又称补偿性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损失多少赔多少,受害人不能从中获取超过损失的利益。环境侵权同样遵从这一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多处于弱势地位,经济实力不足;无论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还是环境侵权诉讼专业性较强,受害人受限于信息不对称,维权时困难重重,维权周期长、费用高,有些案件中维权成本甚至超过赔偿金额。所以,总体而言,在知识产权侵权和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往往赔偿数额较低,往往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害,更难以震慑相应的侵权行为。而且侵权者往往形成一股势力、拉帮结派,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更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出了侵权的事情,往往维权行为得不到支持,侵权人还非常强势,引入惩罚性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有重大的指引性意义,但实际能够得到法院按惩罚性赔偿作出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少之又少。


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某工厂排污不达标导致他人受损,受损的人先后工厂请求赔偿,在工厂赔偿后,工厂可以追查污染产生的原因,如果发现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环境污染,工厂可以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保障了无过错的工厂,在赔偿后的自我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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