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分享侵权编的第五章,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律所主要做的打击假冒产品,就会有很多问题,比如,中秋节的月饼,有些假月饼的蛋黄是用工业胶做成了,消费者吃了不知道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假冒小米、华为等名牌的充电宝、耳机、充电插头都有可能因为质量不好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被电死电伤、损伤耳膜、漏电等;之前东莞有刑事案件,因为假冒的狂犬疫苗,在东莞长安使用在病人身上,结果病人没得到救治狂犬发病身亡;我们代理的金龙鱼、蓝月亮等日用品,生活中都有很多假货,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假冒的热水器、燃气灶、烧水壶等产品,都没有安全保障措施,很容易导致危险发生。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但由于假冒产品很多销售商不出示商业执照,产品上印的生产商也是不存在的假冒厂家,给权利人、被侵权人无论找真正的生产者还是找真正的销售者都非常困难。虽然找到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去维权的时候,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的维权赔偿金额往往远远代于被侵权人维权的成本。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国家的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效果差的原因,因为侵权容易、后果不严重、法院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法官少之又少,很多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还抱着填平原则的错误思维,他们认为,除非能够证明你的损失或不法者的获利,才符合填平原则,否则判决数额一直居低不下,他们不知道或故意不知道,侵权的后果是应当赔偿,而不是适用填平原则,补偿给被侵权人。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比如,我有一个客户,把衣服出口到国外,到达国外后发现衣服的PH+偏高了,于是赔偿给了国外的客户,客户后来发现衣服PH值高的原因是衣服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船舱进了水所导致,于是客户就可以向船运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责任。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比如之前的三星手机电池自爆事件,三星手机的购买者就有权请求三星和销售者消除危险,更换电池。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 2012年,丰田汽车公司由于电动车窗的开关存在缺陷,将召回小型车“威姿(VITZ)”等6款车型共约46万辆汽车。包括海外市场在内,全球召回数量将达743万辆,创迄今为止最多纪录。 召回的车辆包括丰田在中国市场的所有主力车型。自2004年至2009年丰田在中国共有24次召回,涉及车辆近120万辆。而同期丰田在中国市场售出的汽车也不过是130多万辆,也就是说,丰田在中国平均每卖出10辆汽车,就有9辆可能需要召回。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赔偿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其次才是补偿。虽然从个案上看,被侵权人得到了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但从侵权人角度来看,这种赔偿能够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这一点更为明显。希望我们国家各级法院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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