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继续分享侵权编的第9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下案例:
2019年5月21日,原告刘生进入被告经营的果园对违法搭建的工棚进行测量时,被被告所饲养的非纯种藏獒咬伤小腿。原告刘生受伤后被送往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刘生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原告刘生经允许进入被告经营的果园进行丈量,且不存在其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被告未将其饲养的犬只关在笼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是案涉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对原告刘生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核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刘生共产生了门诊医疗费及疫苗接种服务费等共计5160.2元、住院医疗费19227.91元(其中社保统筹支付了14560.92元、被告个人支付了4666.99元),其中社保统筹支付的住院医疗费14560.92元不属于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扣除。另,被告抗辩称案涉住院医疗费部分系治疗其他疾病,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刘生存在过度治疗,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确认医疗费共计为9827.19元(5160.2元+4666.9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东莞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100元/天×住院22天=2200元。
3.营养费:虽未有医嘱加强营养,但从原告的病情等实际情况考虑,确有加强营养的必要性,本院酌定营养费500元。
4.误工费:原告刘生门诊及住院治疗共计28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共计误工58天,原告刘生系XX居委会聘请的临时工,并无固定收入,其主张按照450元每日计算误工费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刘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以及从事的行业,故误工费应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计算为:1720元/月÷30天×58天=3325.33元。
5.护理费:根据医嘱,原告刘生住院期间由一人护理合理,按照东莞市一般护工工资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该项费用为:22天×100元/天=2200元。
6.交通费:原告诉请交通费87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综合考虑本案原告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3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刘生未构成伤残等级,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以上1-7项扣减被告已支付的款项5000元还需赔偿原告13352.52元。从这个案件基本可以清楚对于宠物至人损害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判赔的了。
以下再给大家讲另一个也是发生在东莞的案例:
原告主张其于2019年5月13日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提交的初诊病历记录显示“日期:2019年5月13日16时37分,医疗机构: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科别:急诊外科主诉:左小腿狗咬伤致疼痛,流血10小时,现病史:左小腿狗咬伤致疼痛,流血10小时体格检查:左小腿背侧见咬伤口,少许渗血,诊断:左下肢狗咬伤,医嘱:…按时全程接种狂犬疫苗…”,原告提交的医疗收费票票据显示开票时间是“2019年5月13日17:01:39”、金额“1258.9元”。
法院根据被告的调查取证申请依法向东莞市石碣镇唐洪派出所调取事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录像及调查笔录,唐洪派出所提供了视频监控录像。庭前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观看了视频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09:59:08出现在被告的店铺档口,原告挥舞着手中的扫帚,09:59:20原告离开监控画面,10:00:49原告又出现在监控画面,并时不时低头看左小腿,10:01:28被告出现在监控画面,原、被告双方在对话,对话途中原告抬起左腿给被告看,10:03:02监控画面结束。原告对视频监控录像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该录像不清晰且没有拍到狗咬原告、被告赔偿原告200元、原告向被告购买草药的画面内容。原告主张其进去被告店铺档口一次,当时店铺档口并没有其他人在,原告叫了一声“老板”,被告的狗就冲出来咬原告,原告在店铺档口等了几分钟,被告回来了,原告跟被告协商,被告说他的儿子曾经被狗咬,看医生只花了380元,所以被告给原告200元现金处理伤口。原告提交医疗收费票据和2019年5月14日的报警回执,主张原告被狗咬后先去医院处理伤口,但在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花费了医疗费1258.9元,第二天原告回去找被告要求赔偿剩余医疗费,但被告拒绝赔偿,所以原告才报警。被告对视频监控录像的真实性确认,认为该录像并未显示原告有被狗咬,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否认原告所受伤害是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也未赔偿过原告200元,2019年5月14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告向民警主张原告在被告的店铺档口偷了被告的钱包,民警遂去市场调取了视频监控录像,但录像并未拍摄到原告有被狗咬,也未拍摄到原告偷被告的钱包,所以派出所就没有立案处理。原告主张被告诬陷原告盗窃其财物,导致原告被派出所审查,虽然事后原告被证明与盗窃无关,但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首先,原告主张其在2019年5月13日在被告店铺档口中被被告的狗咬伤,法院依法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是在2019年5月13日09:59:08出现在被告的店铺中,视频监控录像并未拍摄到原告有被狗咬的情景。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是被被告的狗咬伤,也应该是在09:59:08后才被狗咬伤,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初诊病历记录记载的内容“日期:2019年5月13日16时37分科别:急诊外科主诉:左小腿狗咬伤致疼痛,流血10小时。现病史:左小腿狗咬伤致疼痛,流血10小时”可知,原告就诊时所述的受伤时间应该是16时37分,往前推算10小时即2019年5月13日6时37分左右。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在被告的店铺档口被狗咬伤的时间与原告在就诊时所述的受伤时间明显不一致。其次,原告庭审中陈述其在被被告的狗咬伤后,先去医院处理了伤口,所以当时并未报警,第二天即2019年5月14日去找被告索赔未果才向东莞市石碣镇唐洪派出所报警,但原告的病历记录显示其是2019年5月13日16:37分在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就诊,原告就诊时间与原告出现在被告店铺中的事发时间相距了5小时有余,如原告因为被狗咬而与被告产生纠纷,在这5小时有余的时间内完全可以报警,原告在此段时间内既未去医院处理伤口,也未报警,明显与常理不符。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法院依法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并不足以证明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疤痕美容费、精神损失费及可能因此伤害发生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大家还记得之前北京老虎伤人的案例吗?
2016年7月23日,32岁的游客赵女士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时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
事发一个月后,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发布调查报告,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调查报告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但这起案件至今没有判决结果公布。
另外,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大家可还记得,2020年8月18日,发生在广东佛山的一段视频中,一名白发老人在路边遛弯,忽然一只狂奔的大狗飞驰而过,老人被系狗的绳子绊倒,头部着地重重倒下。
经调查,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这一事件是意外事件。目前的最新情况是:去世老人已经出殡,死者家属和狗主人正协商沟通后续事宜。
有多名目击者表示,视频中的小女孩,并不是白色大型犬的主人。那个女孩是附近这里住的居民,也就上初中。狗本来是拴在门前看门的,但是被小女孩牵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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