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以尔车来,以我贿迁”的“贿”是‘嫁妆’的意思
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2007年5月,筹建公墓的申请过程中,王为收受某参加申请的某殡葬服务公司的贿款1万元。同时,2007年7月至2008年间,在申请筹建天健颐养院的过程中,王为先后多次收受该申请公司的总经理给予的贿款共7.8万元。
2011年11月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3.2万元。案发后,王为退交款项32万元。对此,法院一审还判决,没收赃款8.8万元,剩余的23.2万元作没收财产处理。
之后,王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审审理。 2012年3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王为受贿上诉一案。广州市纪委证实医护人员曾对王为进行诊治,法院以王为之前的有罪供述自然、真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为构成受贿罪为由予以反驳其提出的调取证据的要求。
贿赂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huì lù,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扩展资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