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2007年5月,筹建公墓的申请过程中,王为收受某参加申请的某殡葬服务公司的贿款1万元。同时,2007年7月至2008年间,在申请筹建天健颐养院的过程中,王为先后多次收受该申请公司的总经理给予的贿款共7.8万元。
2011年11月3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3.2万元。案发后,王为退交款项32万元。对此,法院一审还判决,没收赃款8.8万元,剩余的23.2万元作没收财产处理。
之后,王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审审理。 2012年3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王为受贿上诉一案。广州市纪委证实医护人员曾对王为进行诊治,法院以王为之前的有罪供述自然、真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为构成受贿罪为由予以反驳其提出的调取证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