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权益03】乙肝和艾滋禁查通用吗+试用期应该多久

16.【权益03】乙肝和艾滋禁查通用吗+试用期应该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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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每个劳动者都应拥有“依法知权,以法维权”的思维,不再对侵权隐忍不言。


大家好,我是晓英律师。我们进入今天的第一个问题:


有很多乙肝病毒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在就业中遇到歧视的情况,那么现在的入职体检中乙肝和艾滋病是必查项吗?


答案是:没有特殊职业需要,入职体检是无需检查乙肝和艾滋病的。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湖南籍男子唐某2014年8月应聘到东莞康怡医院当司机,劳动合同都签了,还开了几天车。结果唐某的体检报告查出有梅毒螺旋体抗体,医院因此要求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唐某认为,梅毒并非就业必检项目,况且自己已经痊愈,医院辞退自己是一种就业歧视。


现在,入职体检已禁止检查乙肝和艾滋病,但是对医疗、食品行业需要查乙肝和艾滋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具有传染性疾病的人。


对于一些特殊职位、特定岗位的,身体健康状况又确实是任职的必备条件,如高空等具有高处坠落危险作业的职位,患有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贫血等疾病的人员以及酒后或情绪异常的人确实不适合从事。案例当中,唐某查出有梅毒螺旋体抗体,这个并非是就业必检项目,除非医院在向唐某发送入职邀请时明确体检不合格的情况,所以医院拒绝唐某存在着就业歧视问题,唐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下面是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第二个问题:


“试用期”究竟应该有多长?


来看一案例。


贾某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贾某的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考核的一段期限,是个相互考核的期限。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刚才这个案例中,很明显公司与贾某约定的试用期是不合法。贾某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该公司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贾某经济赔偿金。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您还对劳动者权益一无所知,或者对劳动者维权存在诸多疑问,欢迎您把观点或问题发布在评论区,我们一起努力,让劳动者知权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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