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9~12条

《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9~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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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九~十二条)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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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舒小醉

    打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