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 第16~19条

《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 第1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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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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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舒小醉

    打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