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期 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
(一)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1.对破产申请受理后到期的债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提前予以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的债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提前清偿,且清偿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基本法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法定的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提示】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不论受让人是否善意);(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受理后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债权(不论债权到期与否)。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提示】(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撤销)。(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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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