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15) 借壳上市(总第49期)

第7章(15) 借壳上市(总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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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期 “借壳上市”(重组上市)

 

1.“借壳上市”的界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应当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资产总额比

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营收比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3净利润比

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4资产净额比

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对价股份占原股本的比例

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6主营业务根本变化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第(1)至第(5)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7)监管部门裁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2.“借壳上市”的特殊监管规则

1)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核准方可“借壳上市”。

2)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IPO的其他发行条件。

3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禁止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构成“借壳上市”的情形(即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成为重组上市的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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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youanmilin

    顶礼老师

  • 10月cpa

    老师辛苦了,比心

  • 1371599wdnb

    谢谢老师

  • 总有刁民想害朕_nj

    l老师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