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贷,离婚时应否偿还

夫妻之间借贷,离婚时应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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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男)与牟某(女)于2013年12月25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女,已经成年,牟某婚前育有两女,现均已成年。李某现已退休,退休金每月6000元左右,牟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李某曾起诉过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李某、牟某婚姻存续期间,牟某向李某借款20000 元,用于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李某另主张牟某还借款 10000元用于偿还自身婚前债务。除上述两次借款外,双方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配均无异议。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起诉离婚,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李某、牟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李某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某借款20000 元用于购买社会保险,有借条为证,该债务系合法债务,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牟某应予偿还。李某主张牟某还向其借款 10000元,对此牟某不予认可,李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李某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有所差别。遂判决:一、准许李某与牟某离婚;二、李某、牟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老年代步车一部归李某所有,煎饼机一个归牟某所有;三、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牟某 4317.3 元;四、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借款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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