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屋归属时:必读4大要点+4个典型案例

离婚约定房屋归属时:必读4大要点+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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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部分人会约定将共同所的房屋归属其中的一方,那么,这种约定到底有效还是无效呢?今天,让我们来看几个法院的真实判例,读完您就全明白了:

一、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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