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婚姻法》第二十条的优美翻译

“夫妻本是同林鸟”——《婚姻法》第二十条的优美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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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诉讼中极为重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另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若原告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往往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一般会认判决准予离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次起诉”。当然,也有例外,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出现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可能会判不准离婚。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离婚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妻子)、李某(丈夫)于200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4日经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6月30日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7年1月22日张某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未能和好,而李某在此期间患上股骨头坏死症及石棉肺等疾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

2017年9月5日,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张某为其治疗,并称张某此时起诉离婚,是对其和孩子的遗弃,若张某坚持离婚就是将其与女儿逼上绝路,他们不得不告张某遗弃罪。他们的女儿支持李某,当庭情绪激动地指责母亲张某抛弃了她和爸爸,不同意张某与李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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