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签字盖章”之伤

0001-“签字盖章”之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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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大家好!

    今天是我们优法客说法第一次跟大家见面,希望大家喜欢并关注我们每天跟大家分享的内容。


    今天我们来开讲一个比较常见话题——合同生效条款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先说说第一种情形,就是合同约定各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的问题和风险。


    说到这儿有的小伙伴儿就会问了,“签章后生效”这句话怎么了?我们平时都是这样用的啊。


    那我就要问问大家了,你能说清楚它的意思是“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加盖章”吗?另外,你能说清楚谁签字谁盖章吗?你能说清楚是当事人本人签字还是可以由他人代为签字吗?


    盖章、盖的是什么章?是个人名章,还是单位公章,还是单位内部的部门公章?


    即使你自己认为能说清楚,但是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也不承认合同已经生效,你怎么办?打官司的话,你有必胜的把握吗?

如果这些问题纠缠不清的话,你很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即使起诉的话,也有可能败诉!


    说到这里,有的小伙伴儿就又要说了:你说的不对!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32条明明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约定“签章后生效”没毛病啊!因为根据这个规定的字面意思,无论只签字还是只盖章合同都成立,既然合同成立,合同就应当生效!


    那我就也得再问问你了:《合同法》第32条中的当事人这个概念,区分当事人到底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了吗?明确规定具体谁来签字,谁来盖章,盖什么章了吗?


    因此,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机械性的理解并执行法律条文!


    好,今天我们先说到这里,明天继续跟大家分享合同签字盖章的话题。


(内容源于网络,优法客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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