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下)

第九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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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考点7 非公开募集基金销售行为的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1)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2)销售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3)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
考点8专业投资者的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20
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 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上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考点9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1)条件: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这里所称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人数穿透计算: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合格投资者第(2)项的第1、、4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
考点10 私募基金签署合同的有关规定
(1)风险提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
第九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署风险揭示书。
(2)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3)回访: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4)资格审查: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人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展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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