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上)

第九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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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考点1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明;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2)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3)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4)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5)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 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6)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7)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18/
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考点2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禁止性规范(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7)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8)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煮以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9)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10)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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