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或违约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利息或违约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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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的一天从“建工知识早读”开始,早上好,今天是2024年11月22日,周五,我是朱丽婷律师,每天跟着朱律师学习一点建工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304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息或违约损失?
答: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实践中有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属于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有的法院则认为迟延利息属于损失范围,不属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此我们认为,利息虽然属于孽息,但是建筑工程价款利息是在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产生,因此该利息属于发包方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3条规定中的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范围,不能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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