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政策内容10

11.2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政策内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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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概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划拨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列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的103类01款48项(不含计提和划转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分别列入第46项、第47项。
(二)缴费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缴费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所有人,包括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三)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还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四)计费方法
不同出让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费方法不同。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中标结果、成交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后,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达成出让协议,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补缴金额(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五)优惠政策
暂无相关优惠政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六)征收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缴费人、缴费金额等费源信息,缴费人通过《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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