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家留成油收入
(一)国家留成油收入概述
国家留成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石油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后,在余额油分配时根据石油合同的约定比例留给国家的权益,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财政资金。
国家留成油收入,是指石油企业应上缴的国家留成油随合作油田生产的原油对外销售实现的变价款收入,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入。
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家留成油收入列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的103 类07款20项,是中央收入科目。
(二)缴费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负责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经营业务,负责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执行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享有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专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全面负责。中海油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留成油收入的缴费人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企业。
(三)征收范围
国家留成油收入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内,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实现的国家留成油变价款。
(四)计费方法
国家留成油的计算以对外合作项目石油合同约定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石油企业上缴的留成油收入等于总收入减除增值税、矿区使用费等费用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
(五)征收管理
按照现行规定,中海油按月申报缴纳,中石化、中石油按年申报缴纳。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