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石油特别收益金
(一)石油特别收益金概述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
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石油特别收益金列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的103 类07款10项。
(二)缴费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为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缴费人。
(三)征收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开采的石油,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销售,均应按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四)计费方法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65美元/桶。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表11-2。
应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6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销售量×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五)征收管理
1.缴纳期限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2.申报地点
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及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各方中拥有石油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一方企业统一向征收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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