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政策内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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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概述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是指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油、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额上缴并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策性收入。
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列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的103类02款24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二)缴费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油、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费人。
(三)征收范围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
(四)计费方法
缴费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1.计征依据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计征依据是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费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直接生产销售汽油、柴油的(不包括销售未经生产加工的外购汽油、柴油),其销售数量以发票开具日期及数量为准。如无法提供发票的,以无法确定销售日期的全月销售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2)进口汽油、柴油的,其销售数量以报关日期及报关数量为准。
(3)委托加工汽油、柴油的,其销售数量按已委托加工合同签署日期及交货凭证确认。如没有交货凭证的,以月度总交货量和窗口期占全月时间比合理确定。
(4)来料加工贸易以及直接用于一般贸易出口的汽油、柴油,不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
2.计征标准
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
3.应缴费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征收标准
(五)征收管理
缴费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费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按季度缴纳的,缴费人应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缴费人应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缴费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由征收机关指定集团公司或其他公司实行汇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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