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概述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指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政府性基金。
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在《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列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的103类01款68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缴费人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缴费人是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三)征收范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1.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2.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3.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4.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5.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6.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四)计费方法
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2)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征收标准为1.9分/千瓦时(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标准为1.5分/千瓦时;
(4)西藏自治区不予征收。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应缴费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销售电量×征收标准
(五)优惠政策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六)征收管理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月申报,次年3月底前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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