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承诺未上二本线退款70% 女生报名全托班仅考260分,即使更名仍需赔偿

培训机构承诺未上二本线退款70% 女生报名全托班仅考260分,即使更名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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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勇叔法言

    四川南充一名女孩花了41000元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开设的“高三全托班”,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如果来年高考未达到本科二批次线,培训机构退费70%。 遗憾的是,女孩高考仅260分未上二本线。但培训机构在退款2万元后,剩余8700元一直未退。事后,女孩将涉事培训机构起诉到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

  • 勇叔法言

    阚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出于自愿,没有违法情况,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某培训机构应向阚某退还相应款项。之后,某公司于2020年9月更名为某某培训,黄某虽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书》,但某培训机构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阚某的债务属于某培训机构的债务,而且协议中说“公司转让变更前的所有债务由黄某承担并已全部清偿完毕。”这说明,后接手的李某对某培训机构还有债务是知晓的,那按照上面讲的,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不过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黄某追偿。

  • 勇叔法言

    这是因为,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即使所有股东都发生变化,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义务仍然保持不变。股权转让只是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即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但公司本身的主体资格并未发生变更。因此,公司并不是因为股东变更而成为一个新公司。同时,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无论公司的股东如何变更,公司都需要继续承担其原有的债务。

  • 勇叔法言

    明明转让某培训机构协议中约定,某培训机构转让前的债务由黄某负责,为什么法院却判决更名后的某某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勇叔法言

    按照阚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机构应退还阚某28700元。事后,黄某虽陆续向阚某退还了20000元,但剩余8700元培训费一直未退。 之后,阚某将某某培训机构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阚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阚某未达到本科二批次线,某某培训应当退还其所交费用的70%即28700元,现某某培训已退还20000元,剩余8700元应立即退还。

  • 勇叔法言

    遗憾的是,2020年高考成绩公布后,阚某高考分数仅260分,根据2020年四川高考录取分数线:理科本科二批443,文科本科二批459。 2020年8月1日,该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便将培训机构转让给李某并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公司转让变更前的所有债务由黄某承担并已全部清偿完毕。之后,博某公司更名为某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勇叔法言

    女孩阚某是四川南充人,2019年,当时还是一名高三学生的阚某,花41000元报名参加了南充市某培训公司开设的高三全托班。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某培训公司为阚某开设高三全托课程,课程包括阚某高考所考查的语文、数学、英语及文科或者理科综合各个科目课程。课程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 协议还约定,某培训公司承诺阚某如在2020年6月四川省高考中未达到本科二批次线(具体分数线以2020年6月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分数为准),将退还阚某所交费用的70%。之后,阚某按照培训机构的安排参与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