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在后面,既然双方都是结婚的,还玩恋情,这是真爱吗?我想那都是骗人的,这让我想起来那个链家的视频,大白天,领导潜规则新入职女下属,干柴烈火,有点权力就可以胡作非为吗?须知,人在做,天在看,自作孽不可活!
说点题外话,那就是有很多企业禁止员工恋情,这属于合理但不合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应属违法解除。那如果是非正当的男女关系呢?比如说同事之间发生婚姻以外的男女关系,单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吗?当然可以。
那有的听友就会说了,怎么没有一起开除?就开除了男的?我想,这个可能是公司结合男的和女的在单位的综合表现,以及有无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等综合判断的结果。刘某超是多种原因积累的结果,只不过拿这个办公室接吻作为突破口罢了。
刘某超与陈某娟的交往程度已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的范围,二人在工作场所发生亲吻行为,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二人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所以,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某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行为合法、有效。
该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有不良行为(如吸食毒品),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公司制度?那就是公司内部的法啊,依据公司法,公司有权制订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行为。既然法律赋予企业有规章制度制定权,只要制订的制度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那就要执行,不执行那就是废纸,企业管理就会混乱不堪。
刘某超是某制药公司员工。2020年10月14日,公司7名员工向领导联名上书,举报刘某超与同事陈某娟办公室恋情,并列出他们在工作期间诸多不妥行为,如公然在工作场合举止亲密、接吻等不雅行为,致使原本干净、和睦的工作环境变得污浊,大家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差。 10月19日,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11月11日,刘某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万余元。仲裁阶段公司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有接吻的不雅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最终,仲裁委对刘某超的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超不服,提起诉讼。
社会上有些人的行径真的是毫无下限,就比如,搞地下情,一般都偷偷摸摸的,可是,竟然有已婚的两名同事搞办公室恋情,还不避讳同事,公然亲吻,结果被同事举报到公司,公司将其开除。这个人还不服,把公司告了,他能赢吗?
这真是刷新了勇叔的三观啊,两个有妇之夫,有夫之妇,竟然在办公室搞恋情,还肆无忌惮,礼义廉耻呢?虽说这种情况不违反法律,但是确实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