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新安县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具体如下:
某水文物测队在地质勘探过程中,将高某两兄弟母亲的坟墓不慎炸塌,高某两兄弟和某水文物测队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水文物测队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9451.5元。
双方争议
高某两兄弟主张:以丧葬费为标准,并且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某水文物测队主张: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计算,丧葬费不予认可。
财产损失如何确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应予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结合本案案情,平衡双方利益,故采取“损失填平原则”,即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支持原告安葬母亲遗骨重新购买的棺木费、坟地费以及在葬礼过程中产生其他的必要费用共计13500元。此外,对去世的亲人进行祭奠是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及供死者亲属纪念的特殊建筑物,具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和精神利益,对原告母亲的坟墓造成破坏,严重影响了其祭奠母亲行为的实现,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判决某水文物测队赔偿高某两人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23500元。
法官说法
坟墓是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承载了后代强烈的情感和精神寄托,不容他人亵渎。虽然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规定祭奠权,但坟墓作为亲人祭奠的特定场所,其构筑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具有财产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地质勘探不慎损毁坟墓,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死者近亲属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权益,也抚慰了生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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