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招聘说考上了有事业编制,我们辛苦通过了考试,现在又要清退我们。”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消息称,包括其本人在内共计41名考生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后,于2024年2月初进入河南省汝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没想到在“上岸”三个多月后,却接到单位领导“考试作废并要求其自愿离职”的口头通知。这一消息,随即引发了关注。
对此,8月17日,“健康汝州”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2024年2月1日至7日,汝州人才交流中心对拟聘用人员共41人进行公示期间,有关部门陆续收到举报,反映该招聘存在违规违纪问题。随后,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
经核实,汝州疾控中心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方案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设置限制性指定性报考资格条件等问题,因此,该次招聘方案无效,结果予以作废。相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已经受到了严肃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2018年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明确,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均属违规。
因此,此次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被当地问责,也属理所应当。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这次违规招聘考试录用的人员。
有人认为,招聘单位违规组织考试,后果不能让无辜考生承担,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清退那些违规录用的考生,而非简单将考试作废,这不利于维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公信力。
但就此次招聘而言,由于录用的违规考生已接近70%,很难采取只清退违规考生而保留无辜考生的方式来应对。因为,报考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此前被排除的更多考生都可能参加招聘考试,这也必然导致最后录用人员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鉴于“考试作废”全部清退,影响到每个考生的切身利益,以及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权威性,无辜考生有所不满,也在情理之中。这也要求,当地有关部门作废此次招聘结果的同时,还应拿出补救措施。
前述《规定》并没有对这类情况做出明确规定,这通常就需要结合违规违纪所造成的影响来制定补救方案。比如,此次违规招聘考试,影响面大到近70%,已损害了基本的考试公平,那唯一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就是作废,重新组织考试了。
这虽然会增加成本,同时给考生带来不便,但这也是救济考试公平的正确打开方式。对那些无辜考生来说,这样的处理仍然难免令人遗憾,却也是及时的必要的纠错。这既让招聘公开、公平,也让自己今后的职业发展免受此次违规招聘的影响。
为此,在问责相关责任人的同时,当地有关部门也应向相关考生致歉,做出更详细的解释,并给出重考方案,让所有考生都可以再次报名参加招聘考试,凭自己的本事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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