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严控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车险的经营区域

金融监管总局:严控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车险的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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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显示,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同时严控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区域,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此外,《通知》也就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险相关中介服务明确条件。

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财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该位负责人表示。

基于此,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本次发布的《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将起到严格规范市场运营、着力解决互联网财险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作用。

其中,关于互联网财险业务的相关准入门槛明确,成为关注点。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要求,即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则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上述指标。

对于不满足上述经营条件的财险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险新业务。整改后满足要求的,可恢复开展互联网财险新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也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险相关中介服务,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二是具有三年以上财险业务经营经验;三是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四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核心风控方面,财险公司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完全委托给合作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同时,与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财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风控数据以及反洗钱数据等保险业务核心信息。

在车险方面,《通知》强调,严控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财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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