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盛夏都是溺水事故高发期,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发展,部分河流、水库等区域经网友宣传,迅速成为网红景点,吸引大家慕名前来“野泳”打卡,致人死亡事故频发。
近日,柳州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名男子进入某网红沙滩游玩时不幸溺亡,
其家属向当地村委会索赔80万余元。
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男子家属的诉讼请求。男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男子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2023年国庆假期,张先生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了解到鹿寨县某网红沙滩后,与家人自驾到该沙滩游玩。该沙滩周边道路明显处立有多块“禁止下河游泳”的警示牌,但张先生不听家人劝阻,在未佩戴安全装备的情况下私自下河游泳,结果悲剧发生,当天下午发生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民警经勘查现场,证实张先生是因自己不注意安全而意外溺亡的。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当地村委会未担负起管理职责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先生溺水后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进而溺亡,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遂将当地村委会诉至鹿寨县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余元。
鹿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案涉河流、沙滩为国家所有,并且无河道主管机关认定村委会未经批准对河流、沙滩进行整治或修建其他设施增加该地危险性;也未认定村委会违法利用国家水域、滩地并从中获利。鉴于村委会未对河流、沙滩进行改造,未增加该地方的危险性,因此不对案涉河流、沙滩负有管理义务。
鹿寨县法院还认为,河边禁止下水的警示牌明显可见,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晓在该处玩水存在危险。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进入河道的行为存在风险,仍不听家人劝阻,进入该区域游玩并导致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张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柳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今年7月,鹿寨县法院向当地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尽快在河道沙滩堤防特别是危险区域增设警示牌、宣传栏等,强化防溺水宣传,同时加大对河道沙滩危险区域的排查力度,与医院、消防救援、公安等联动建立险情预警机制,全力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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