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儿子玩耍时落入鱼塘,父亲救子溺亡!家属起诉鱼塘承包者和村委会索赔,判了

8岁儿子玩耍时落入鱼塘,父亲救子溺亡!家属起诉鱼塘承包者和村委会索赔,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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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鱼塘钓鱼时带上了8岁儿子,结果儿子在鱼塘边玩耍时不慎落水,男子施救不幸溺亡。事后,家属起诉鱼塘承包者和当地村委会索赔偿相关损失……9月5日,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家属诉求。

法院认为,案涉鱼塘并未对外开放经营,也未邀请男子钓鱼,因此不属于公共场所,鱼塘所有人、管理人对未经许可进入的人无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此外,鱼塘业主在鱼塘周围大部分区域修建了围墙,村委会立了警示牌,履行了基本管理职责。

事发:

男子带儿到乡村鱼塘钓鱼

8岁儿子落水,男子施救不幸溺亡

悲剧发生在2021年2月里的一天。

当天,任某带着时年8岁儿子来到位于四川南充市西充县某村的一个鱼塘钓鱼。期间,其儿子在鱼塘边玩耍时不慎落水,任某赶紧去施救。遗憾的是,任某在施救过程中不幸溺亡。涉事鱼塘是几年前挖的一个蓄水塘,塘边立有“水深危险,严禁下水”的警示牌,警示牌下半部分有手写的提示:“严禁钓鱼从2020年10月1起”。

据了解,2014年至2015年,当地村委会曾将该村175.8亩基本农田承包给白某和郭某,由于严重缺水,二人在承包的基本农田内开挖蓄水塘,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养鱼增加产业收入。2017年,当地村民在鱼塘周围大部分区域修建了围墙。

2019年5月30日,樊某某以他人名义成立农场,经营蔬菜、水果种植,水产、家禽养殖。同年,村委会与农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前述175.8亩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出租,出租期限为2019年8月30日至2028年8月30日止。

事后,任某家人将鱼塘承包人樊某某及当地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3079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

涉事鱼塘不属于公共场所

承包者和村委会不担责,驳回家属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发鱼塘周围大部分修建了围墙,且在鱼塘承包期内设有警示标志,承包人樊某某履行了该鱼塘的基本管理职责。此外,该鱼塘并未对外开放钓鱼,也未邀请死者任某钓鱼,因此该鱼塘不属于公共场所,不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死者任某未经鱼塘管理者同意去钓鱼,且正值冬季,又带着小孩,明知道存在危险,又因未看管好小孩造成小孩落水,其在施救过程中溺水死亡,任某的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法院驳回了逝者家属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家属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水资源载体的水库、河流、池塘等客观事物在各地均普遍存在。水库、河流、池塘等在为人类的生活、生产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人到水库、河流里游泳或到其岸边玩耍,存在溺水身亡的危险,已成为生活常识。案涉鱼塘系业主在自己的农田内开挖的蓄水塘,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养鱼增加产业收入。本案系任某自行带儿子去鱼塘钓鱼,孩子在鱼塘边玩耍时不慎落水,任某在施救过程中溺亡。任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对鱼塘水深危险是应当知道的,对危险行为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

该院认为,案涉鱼塘并未对外开放经营,也未邀请任某钓鱼,因此该鱼塘不属于公共场所,鱼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未经许可进入的人无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物的所有人要承担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入、使用自己的物的义务。且鱼塘业主在鱼塘周围大部分区域修建了围墙,村委会立了“水深危险,严禁下水”的警示牌,履行了基本管理职责。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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