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儿童被小区健身器材“咬伤”,家长起诉文体局,法院: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

10岁儿童被小区健身器材“咬伤”,家长起诉文体局,法院: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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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设置健身器材不仅方便大家运动,也是业主们沟通邻里情感的好去处。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的健身器材都面临年久失修的境况。小区业主在健身器材区域受伤,物业究竟要不要赔偿?近日,西安碑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

案情简介

10岁的馨馨和小伙伴在小区内的健身器材区玩耍“太空漫步机”时,因为突然失去重心,情急之下抓到脚踏器和漫步机主体的连接处,恰好该连接处因年久失修而松动,产生了一个宽约五厘米的缝隙,馨馨的手指因此被夹伤,顿时血流如注。馨馨母亲在家得知后紧急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馨馨右手中、环指血管、神经、甲床,并有较重的撕脱伤。

馨馨的父母痛心不已,一边责怪自己没有照顾好女儿,一边查看了事发现场,发现涉事的“太空漫步机”在脚踏器连接处存在缝隙,没有维修。随后便多次与小区物业、社区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是物业、社区均认为该器材的维修责任不在自己,拒绝馨馨父母的赔偿要求。馨馨父母无奈,在无法确定健身器材的管理者是谁的情况下,将物业、社区、街道办事处、文体局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认为:

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并非案涉器材所有人及管理人,也非实际侵权人,馨馨的受伤与街道办无任何关系,社区及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社区居委会另外补充意见认为:根据本市《物业管理条例》,涉事的小区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器材具有管理和维修责任,馨馨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认为:

案涉小区系老式社区,小区内健身器材系社区居委会借用其场地安装,物业公司仅提供场地,其对健身器材不负有管理、维修义务。案涉健身器材明确标注有“10岁以下儿童请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馨馨受伤时未满10周岁,事发时其父母也没在身边陪伴。馨馨及其家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即使承担损失也应由负有管理、维修义务的社区居委会承担。

文体局认为:

文体局曾按照上级单位文件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全民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的安装工作。未查询到案涉小区的安装记录。即使案涉健身器材为文体局所安装,根据《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赠单位应当负责健身器材的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而文体局并非案涉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文体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与本案无任何关联。

法院审理

法庭向西安市体育局调取了《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全民健身路径”兴建地的街办、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园、小区等单位的管理部门,是“全民健身路径”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体育器材及设施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公益性。

另根据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对该小区内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健身广场的场地系借给社区居委会,主张其对该健身广场不负有管理责任,但物业公司与社区居委会之前并未签订租借场地的协议,且无将该场地以及案涉健身器材的管理责任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的证据。即使物业公司确将案场地借给社区居委会,在双方未明确转移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亦不能排除物业公司对小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应当对馨馨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仅凭案涉健身器材上的铭牌标注,主张其已尽到了安全告知和提醒义务,但未在案涉健身器材所在的场地设置明显的安全注意事项标语、告知牌。且事发时已处于夜晚,不能苛求作为未成年人的馨馨认真阅读该铭牌。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

案涉健身器材位于小区内公共区域,环境相对固定且单一,潜在安全风险较小,且对馨馨及其监护人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较为熟悉,不宜对馨馨及其监护人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但馨馨在受伤时未满十周岁,而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在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综合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馨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本案判决经过二审法院维持,现已生效。

儿童在小区、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玩耍时,父母应当首先检查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并教导正确、安全的使用方式。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设置醒目的标识,并尽快报修。而作为社区居委会,也应当加大对辖区内公共设施的巡查力度,以及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以防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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