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强行通过小区电动门受伤,起诉物业公司被法院驳回

业主强行通过小区电动门受伤,起诉物业公司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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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动门缓缓关闭时,业主王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加速,想从夹缝中穿过去,结果发生意外受伤,王女士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最终,法院未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女士所住小区门口的人行通道设置了电动门。刷门禁卡或按开门按钮,大门会自动打开,然后自行关闭。2023年12月24日下午,王女士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准备接孩子放学,恰巧前一个行人刚走出去,电动门开始关闭,王女士打算加速通过,但车轮撞到了关闭中的电动门,王女士从车上摔下。经医院诊断,王女士腰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王女士住院治疗一周后出院,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约50万元。她认为,正是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电动门未安装警示标志,保安也没有及时阻止,才让她受伤。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当时电动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王女士在电动门关闭过程中,抢道骑行而出,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王女士摔倒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将王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王女士出院后,物业工作人员曾前往家中探望,王女士欲协商赔偿事宜,当场被拒绝,物业公司认为事件与自己无关。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区大门运行方式以及强行穿行存在的安全风险,仍未下车采取刷门禁卡或按开门按钮等正规操作,在大门已经处于自动关闭过程中强行骑车通过。王女士被大门撞倒完全是自身不当行为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具有主观过错。所以,法院对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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