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某日上午,张某从小区东门机动车入口处步行进入小区时,道闸杆突然落下,砸到杆底骑行人员身上后弹起,打中张某的额头,致其面部受伤。因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完全具备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张某未走行人专用通道导致的,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调查,该小区东门处实施人车分流,设有可供行人通行通道。事发时,东门的机动车入口处道闸杆出现故障已有一两个星期,当日有安保人员在该门值守。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服务单位,出入口的道闸系统由其管理控制,其应对通行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涉案机动车入口处道闸杆已出现故障一两个星期仍未及时维修,且事发时安保人员对行人出入机动车入口未尽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张某被故障道闸杆打中头部,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其未走行人通道,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平谷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就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解析,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该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业主的安全,主要包括保障住宅区内监控设施和安保系统的正常运作,定时检查消防器材、公共电梯的运转状态,疏通安全通道,清理危险物品等。但应注意到,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边界,应限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该合理限度范围一般需要结合服务合同约定、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事故急难险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根据通行管理服务需要设置了人车分流通道,并在机动车通道处设置了道闸杆以保障业主出行安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论是及时维护设施设备还是安保人员在出口处严格执行人车分流道规定,都并未超过物业公司的合理控制范畴。
息事宁人?